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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学前教育发展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要达到5%以上,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按照省管县财政体制,县级学前教育资金由县级投入,市、区两级投入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两级政府各负其责。 各区公办幼儿园所需办学经费和人员经费由区解决。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加大市财政对区学前教育所需资金投入的倾斜力度,对区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的资金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拨付各区。市级投入主要用于“公办幼儿园开办费”、设备补助、教师免费培训等。市级投入学前教育资金由市财政与教育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办法。 (四)完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行政问责机制,把发展学前教育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检验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考核范围。确保发展学前教育各项举措的落实。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对各县(市)区《行动计划》的实施进程和阶段目标进行督导检查,对涉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及部门责任落实、教育资源配置、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与筹措、保教质量提高、幼儿教师的编制与待遇、安全管理等事项开展督导,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组织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开展学前教育达标县(市)区评比,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奖励,营造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