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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8-26
【实施时间】 2011-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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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城乡幼儿园对口支援的长效机制,加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力度。通过“园与园”的合作、对口课题指导、教研活动交流、骨干教师送教下乡等活动,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水平。

  

  (四)实施幼儿园标准化评估。根据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吉林省幼儿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和《吉林省幼儿园标准化建设评估实施方案(试行)》,从2011年开始,对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幼儿园设置、园舍设备、幼儿园管理、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和安全工作等六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对已经举办的校办幼儿园按标准进行规范,中心城区校办幼儿园逐步实现独立办园。

  

  (五)建设高素质的保育教育队伍。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幼儿园教职工与在园幼儿比例确定为1:6,各级各类幼儿园都要按此标准保证人员配备。公办幼儿园据此核定人员定额,除了中小学转岗的在编人员外,其他需要补充的人员在核定的人员定额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需人员经费由财政予以补助。

  

  健全幼儿园园长、保教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保教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多渠道扩大保教人员来源。中小学的富余教师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学前教育工作。建立幼儿教师培养基地。继续办好中等幼儿师范教育,在符合条件的中等专业学校设置幼教专业,依托省内高校建设学前教育专业。加强对保育员、营养师以及育婴师的培养和配备。实施农村幼儿园教师“特岗”招聘计划。

  

  加大保教人员的培训力度。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序列。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教师培训机制,制定《长春市幼儿教师三年培训计划》,三年内对全市幼儿园园长、教师、保健医、保育员进行一轮全员免费培训。组织学历、专业不达标的园长、教师进行在职进修。壮大骨干园长、骨干教师队伍,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切实保障保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幼儿园教职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园和公民个人办园教师配备、进修提高、待遇落实等情况的监督。各级各类幼儿园聘任教职工均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照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聘任教师最低工资标准,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全面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规范课程设置和教学行为,防治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具有长春特色的幼儿园课程体系,鼓励幼儿园尊重幼儿成长规律和幼儿园发展规律,把幼儿园办出特色,培养幼儿个性特长,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加强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和园本教研,实施《长春市学前教育三年科研计划》。建立全市学前教育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和服务支撑体系。

  

  加强示范幼儿园建设,每个县(市)区至少办好一所省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鼓励省、市级示范幼儿园采取结盟弱园、举办分园、承办新园、合作办园或集团化办园等多种形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面。

  

  (七)依法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要依法健全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完善幼儿园办园标准,建立并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幼儿园年检制度,完善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加强幼儿园人员资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动态监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继续实行幼儿园分类管理、动态评估制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一类以上、各县(市)区负责二、三类幼儿园的评估验收工作。

  

  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要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为幼儿园配备保安人员,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强化对教职工和幼儿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建立属地公安机关与幼儿园联动机制,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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