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8-25
【实施时间】 2011-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后亚运时期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优化交通管理。强化动态管理,加大对违法违章车辆、行为的整治和处罚力度。加强市民公交出行便捷管理,引导个体交通向公共交通转移。科学合理规划道路交通建设,基本实现人流和车流相分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相分离、内部交通和过境车辆相分离,有效提高城区路网的通行能力。科学编制交通组织方案,规范和完善道路交通标识标牌系统,提高停车场使用效率,合理配置、规范路边停车管理。加大对公共交通经营企业的行政指导和管理力度,大力提升公交车和出租车司机的执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实施单位:市交委、公安局、建委、规划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十一)规范道路管理。科学编制城市道路开挖施工年度计划,规范城市道路开挖管理,新建和大中修后的道路3至5年内原则上不准开挖施工。加强井盖设施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将井盖设施纳入“数字城管”监管范围。完善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通行系统,严格查处牌、杆、摊、亭、栏、桶、箱等违规占道行为。(实施单位:市交委、建委、城管委、林业和园林局、城管执法局)

  

  (十二)严格施工管理。严格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加强文明施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规范建筑废弃物处置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实施许可、收费制度。规范泥头车运输企业资质,加强余泥排放监督管理,从收取的相关管理经费中解决聘请工地余泥排放监督员所需经费,严格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实施单位:市建委、交委、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财政局、城管委、城管执法局)

  

  (十三)依法查控违建。坚持有诉必查、有诉必纠、依法处理,保持查控违建的高压态势,控制总量、减少增量。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守土有责的工作原则。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查控工作分工及职责要求。加强查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评,强化责任追究。区别对待历史遗留违法建设和新违法建设,历史建筑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具备留存条件的,按法定程序补齐相关手续;新的违法建设实行零报告制度,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理。(实施单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城管委、城管执法局、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建委、交委、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监察局)

  

  (十四)改善社区环境。实施环境改善“里子工程”,由城市重点区域向内街内巷、“城中村”、社区延伸,解决社区的自行车停放、雨蓬设置、雨污分流等日常生活难题,组织实施个人装修废弃物统一收运和消纳。加强对社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到位。加强社区宠物管理。结合社区“五个一”工程,加快完善社区内路、水、电、气、排污、环卫、通讯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实施单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城管委、公安局、民政局、“三旧”改造办)

  

  (十五)改造旧城面貌。加强“三旧”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保障发挥国家中心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环境面貌和市民生活品质。结合“三旧”改造,在旧城社区建成5000座左右楼内公厕,解决195个社区、11.5万户家庭、44.92万名居民“如厕难”问题。加大“三旧”改造过程拆违力度,完善重建重修项目管理体系。(实施单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三旧”改造办、城管委、规划局、建委、国土房管局)

  

  (十六)加强治安管理。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视频监控网、社区防控网、街面巡逻网、内部单位防控网的建设应用,提高社会面防控和打击现行犯罪的能力。着力强化实有人口管理,不断加大对流动人口包括在穗外国人的管理力度,落实好分级分类管理措施。健全对重点地区、复杂场所的长效整治机制,加强对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的管理,严厉查处“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和“两抢一盗”及各类诈骗行为。(实施单位:市公安局)

  

  三、强化领导,进一步完善后亚运时期城市管理保障体制和机制

  

  (一)明确城市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各级政府、各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制度和机制,切实把加强后亚运时期城市管理工作上升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建设“低碳广州、智慧广州、幸福广州”的高度来认识,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服务意识。(实施单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