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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347号
【颁布时间】 2011-08-24
【实施时间】 2011-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厦府〔2011〕3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和《厦门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推进厦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要意义。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生所需,对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基础作用,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了学前教育的职能定位、指导思想、发展模式和重点措施,表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各级政府要从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充分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主导职责,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增强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感与紧迫感。虽然我市已在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方面采取一些措施,取得一些成绩,但总的看,我市学前教育属于国民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需求有较大的差距,这主要表现为:公办幼儿园发展滞后,对公益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的扶持和管理力度不够;优质幼儿园比例低,办园水平良莠不齐,入园贵与办学不规范问题普遍存在;农村幼儿园管理体制不顺,缺乏政策、经费扶持,设施简陋,师资质量较差;学前教育师资整体水平较低,教育质量难以保证;规划建设滞后,无证民办园大量存在,纠而复发,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对上述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明确指导思想,落实发展学前教育的目标与任务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坚持政府分级管理,教育部门统筹管理,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坚持政府财政预算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长合理分担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坚持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发挥公办幼儿园示范作用,扶持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理顺幼儿园管理体制,完善幼儿园教师准入和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学前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四)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

  

  --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到2020年,全市适龄儿童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6%以上,发展较高水平的学前教育。

  

  --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网络。城镇按服务人口1万人的区域设立1所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农村按服务人口3~6千人设置1所幼儿园进行布局建设,保证适龄幼儿就近入园。不断扩大公办园的覆盖面,到2020年实现每2万服务人口有1所公办幼儿园,60%的适龄幼儿就读公办园。

  

  --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采取名园办分园、名园扶持弱园、名园帮农村园等多种模式扩大优质资源,争取公办幼儿园均达到市优园标准。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导,提升民办园的标准化建设水平,每年增加一批达到一级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提高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素质。足额配备幼儿教师,实现全市幼儿园保教人员全员持证上岗,2020年,幼儿教师专科以上学历达到65%以上,继续教育培训率达到100%。

  

  --构建儿童早教指导服务网络。示范性幼儿园和优质幼儿园要开展面向社区家长的早教培训和咨询活动,2015年各区要建立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服务机构,0-3岁儿童家长或看护人员普遍获得科学的儿童早期教育指导。

  

  三、强化政府职能,促进学前教育多元化发展

  

  (五)做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要把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整体工作部署,纳入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的建设规划,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在土地出让前,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建设标准、所有权属和建设时序要求,规划许可审批前要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公开出让土地内的幼儿园用地纳入建设项目一并挂牌,由开发商负责建设,建成后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交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举办公办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未按规定配建幼儿园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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