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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347号
【颁布时间】 2011-08-24
【实施时间】 2011-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六)大力发展公办学前教育。将公办幼儿园建设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牵头抓紧制定2011~2013年学前教育项目建设实施方案。2011年规划新建或开办公办幼儿园24所,争取新增225班6750个学位,实现每个街(镇)有1所公办幼儿园的目标。要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发展公办园,鼓励支持行政事业单位、镇(街)、村(居)集体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利用农村小学布局调整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在幼儿人数少的农村可依托当地小学建立附属幼儿园(学前班),对现有幼儿园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改扩建,完善办学设施,扩大办学规模。

  

  (七)积极扶持并严格规范民办幼儿园。

  

  --落实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的同等法律地位,保护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民办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以及教师待遇方面的合法权益。每年提供幼儿园用地,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幼儿园,用地价格按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有关规定按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计取。建立公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公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

  

  --建立民办幼儿园分级收费管理和财政补助制度。市教育部门出台分级评估标准,按一级、二级、三级和基本合格四个等级对民办幼儿园进行评估。从2011年秋季开始,对愿意接受协调实行分级收费管理制度的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分级最高限价,四个等级的最高限价分别为每生每月500元、400元、300元和250元。对经正式批办且执行最高限价规定的民办幼儿园给予财政补助,四个等级民办园每生每月分别补助350元、250元、150元和100元(每年按九个月计算)。财政补助按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数计算,补助范围为就读幼儿园大中小班(不含托儿班)的本市户籍幼儿和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1)幼儿父(母)须在厦暂住1年以上。需提供在厦暂住证,暂住证应表明已实际居住年限,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2)幼儿父(母)须在厦务工。需提供幼儿父(母)在厦务工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3)幼儿父(母)按照规定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1年以上。(4)幼儿出生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同时,对实施分级收费制度的民办幼儿园予以政策扶持:(1)符合税法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的保育教育费,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2)减免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租金,办学场所产权属于政府部门的,实行零租金;产权属于国有企业的,实施优惠租金。(3)教育部门对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实施免费培训。(4)民办幼儿园每提升一个评估等级标准的,给予财政补助10万元。

  

  --严格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登记、年检制度,严格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条件、园所名称、师资配备及保教行为。坚决取缔无证办园。

  

  (八)扶持镇(街)、村(居)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发展。集体举办幼儿园仍执行原有的经费核拨办法和收费管理办法,并参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和奖励。要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根据农村人口变化情况,加大农村幼儿园的新建和改扩建力度,每个行政村建有1所幼儿园或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口少的村可联合办园。对部门以及镇(街)、村(居)集体举办幼儿园的改扩建和质量提升项目进行资助。

  

  四、齐抓共管,完善学前教育体制与机制

  

  (九)实行学前教育分级管理制度。全市学前教育工作在市政府统筹领导下,以区政府为主负责日常管理,负责本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制订和幼儿园建设,实行公办幼儿园开办、教师配备、工资发放和办园经费的统一管理;实行民办幼儿园设置审批和年审的统一管理;落实对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和规范管理;实行幼儿园办园质量统一管理。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保障办园场所,提供经费支持,努力改善办园条件,促进办园标准化,并督促落实适龄儿童入园。

  

  (十)建立教育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共同配合的学前教育管理和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和规范,充实行政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编制部门要依照规定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费保障政策。土地、规划、建设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公务员管理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工资待遇和技术职称评聘政策。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社会保障政策。物价部门要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民办幼儿园收费成本核算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市、区要分别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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