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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347号
【颁布时间】 2011-08-24
【实施时间】 2011-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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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健全学前教育管理网络。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学前教育干部,负责指导和管理学前教育机构。镇(街)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学前教育工作,配备兼职学前教育管理人员,配合区教育部门做好学前教育管理工作。教研机构要配备专职学前教育教研员。

  

  (十二)理顺集体办幼儿园的管理体制。逐步实现由区教育局统一管理村(居)办幼儿园(学前班),把镇辖区内的村(居)办幼儿园(学前班)作为镇中心幼儿园的分园或教学点进行管理。编制部门根据分园总生员情况为中心园核定人员编制,统一调配;教师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要参照公办园的标准配备师资,落实教职员工薪酬、社会保障等待遇;教育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采取委派公办园长、教师,给予经费补助等方式,努力提升办园水平。

  

  (十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资源信息。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坚决整治无证办园。对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督促整改。对现有无证办园,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符合整改要求的,准予过渡办园。经区教育部门同意筹办的民办幼儿园,其收费限额和财政补助,参照基本合格园标准执行。无证园经整改达到正式批办标准的,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办学规模达到12班、9班、6班、3班的,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十四)完善督导评估机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保教质量、师资队伍建设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定期对学前教育的发展情况进行督导,定期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设施、师资、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五)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教育、公安、消防、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幼儿园园舍安全检查,严格落实安保人员和安防设施设备的配备,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制度和门禁制度,严格校车及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管理,加强师生安全防护意识教育和相关的演练。卫生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做好卫生保健和防疫工作,严格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食品卫生制度,确保幼儿在园饮食安全。

  

  五、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

  

  (十六)建立财政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和家长合理分担相结合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要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核拨标准,逐步实现全市统一。市财政安排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扶持农村、民办幼儿园发展以及教师、园长培训等,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在征求各区意见基础上制定。建立幼儿园经费投入的市、区财政合理分担机制,新建公办幼儿园建设资金、对实行分级收费管理的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的补助资金、民办幼儿园质量提升奖励以及无证幼儿园整改为批办园的奖励资金,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区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同安、翔安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对公办幼儿园的改扩建项目,按6班、9班、12班的规模,市财政分别予以50万元、7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助。

  

  (十七)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商市财政局制定。

  

  (十八)市区两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学前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和平调。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集体和民办幼儿园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接受协调实行分级收费管理的幼儿园要建立享受补助幼儿的档案,做到据实申报补助、不得虚报,严格执行最高限价制度,公开补助政策,对补助对象进行公示,并及时申报符合条件在园幼儿人数的变化情况。发现违规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要相应扣减有关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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