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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216号
【颁布时间】 2011-08-24
【实施时间】 2011-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21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的意见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切实加强我市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范围,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下列房屋应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一)已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已达到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的一半,并经过结构改造的房屋;

  

  (三)未经批准或许可,进行结构改造的房屋;

  

  (四)设计、建造年代较久,按旧规范设计、施工,现已列入淘汰结构形式的房屋(例如采用空斗墙承重、单肋屋面板、砖拱楼屋盖、内框架结构、半砖墙承重等);

  

  (五)因施工、堆物、撞击、火灾、爆炸及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或者损坏,安全性待定的房屋;

  

  (六)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

  

  (七)教育设施、养老设施、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

  

  (八)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加强重点监管的其他房屋。

  

  二、明确职责,确保老旧房等重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业主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房屋使用行为,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房屋所在地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切实监督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履行安全使用房屋的责任,负责组织落实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使用的排查、装修管理、加固解危、防汛防台和矛盾调处等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内房屋住用安全。

  

  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及时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使用的排查、解危等管理工作,并按照《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按照《无锡市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负责各类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涉及房屋违法建设的行为。

  

  规划、安监、工商、公安、消防、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未立项的、法规及有关规定招投标以外的建设、装修项目,由各区参照本意见管理。

  

  三、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

  

  (一)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和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和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二)积极开展危旧房排查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排查重点房屋,建立、完善、更新包括房屋的坐落、建造年代、结构类别、结构改造等信息的安全档案,并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对被确定为国家现行鉴定标准d级或者四级的房屋,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组织人员撤离,并督促房屋所有人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对被确定为c级或者三级的房屋,不得进行结构改造,并督促房屋所有人及时采取加固解危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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