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216号
【颁布时间】 2011-08-24
【实施时间】 2011-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教育、体育、文化、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行业房屋安全排查工作,建立定期排查制度,加强对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医院、体育馆、商场、网吧、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安全监管。

  

  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直管公房的安全排查,并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其他房屋的安全排查,建立、完善、更新房屋安全档案。

  

  (三)加大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加大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力度,及时拆除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老旧房等重点房屋。

  

  (四)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危险房屋防汛防台风预案,在台风、雨雪、汛期等季节要督促危房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及时做好居住人员疏散和抢险救灾工作。

  

  (五)加强监督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巡查,强化对行政许可行为和改正行为的监督,及时纠正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采取整改加固、排险解危等措施。教育设施、养老设施、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和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情况不明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六)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老旧房等重点房屋的使用监管

  

  1.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对老旧房等重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向房屋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且房屋管理单位不明确的,向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登记,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单位所有的老旧房等重点房屋装饰装修前,除申报登记外,还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老旧房等重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涉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结构安全改造等应当取得许可或者批准情形的,应当申请办理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项目立项、消防审查、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等手续。对老旧房等重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拟将改变房屋用途作为教育设施、养老设施、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和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时,或者对其拟加层、改建时,或者拟对其拆改结构再次进行装饰装修时,应当申请安全鉴定,确定其安全性,并向公安、文化等主管部门提供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房屋受损需继续使用的,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将火灾、爆炸等信息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房屋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因擅自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改造影响房屋安全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逾期不申请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4.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依法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确定其安全性后才可使用。

  

  5.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对无合法建设手续的老旧房屋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置。

  

  6.征收实施单位、拆迁人应当对实施拆除的房屋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房屋拆除实施过程中的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的拆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监督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区房屋拆除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

  

  7.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及时修缮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者采取其它治理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救助补贴。危险房屋不宜继续使用的,应当尽快拆除,并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妥善安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