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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8-23
【实施时间】 2011-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

  (长府发〔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依托创新驱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步伐,实现长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 落实“双百双十”工程。在深入推进“双百”工程(科技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和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促进百户企业快速发展工程)的基础上,重点组织实施“双十”工程。采取无偿资助、股权投入、短期拆借等多种方式,集中支持10个左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10户左右重点培养上市的科技型企业,优先列入国家、省各类创新计划,广泛争取外部支持。市各类创新计划对“双十”工程给予重点支持。对列入“双百双十”工程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的集中支持。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扶持。

  

  (二)积极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对列入“双十”工程的重点培养上市的科技型企业,全程做好上市服务跟踪工作,根据不同阶段,做好近、中、远期分类管理,对具备近期上市条件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提供全方位支持。

  

  (三)鼓励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以股权投入和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科技成果以股权方式投入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成果一定比例的股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方式进行转化的,可以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报酬。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所有单位可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成果完成人的报酬。

  

  (四)鼓励企业自行或以合作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以委托、合作、购买等方式取得在长高校院所的科研成果且转化后成效显著的,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自项目投产之日3年内,对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给予扶持。

  

  (五)推进股权和分红激励改革试点工作。对股权和分红试点单位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开展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激励。

  

  (六)推进重大专项课题间接经费列支试点工作。对财政全额补助(高等院校)、省市财政部分补助、无财政补助(转制科研院所、企业等)的试点单位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一定比例列支间接费用。

  

  二、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

  

  (七)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可注册为独立法人,经认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自2011年起,经国家有关部门新认定的驻长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相应的项目资金支持。筛选一批有望晋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给予重点扶持。

  

  (八)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提供地方匹配;属旧城区改造退城进区的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确定优先发展的用地集约的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地价标准的70%执行。

  

  (九)允许科技型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科技型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以依法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十)实施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由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对本市企业开发的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目录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施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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