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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8-23
【实施时间】 2011-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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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实施专利战略、标准战略、名牌战略。提高对国内发明专利的补助标准,对新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补助1.5万元。对企业购买国内外发明专利并实施转化的给予一定的补贴。企业制定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的标准,企业新获得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长春市知名商标和吉林省名牌、长春市名牌产品,加大奖励力度并继续完善相关奖励政策。

  

  (十二)加大企业创新奖励力度。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重奖自主创新企业和在自主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领导人,并授予荣誉称号。

  

  三、强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十三)加快建立“四位一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十二五”期间,集中支持以中科院长春分院、开发区、高校院所共同组建的先进制造、新材料与新能源和现代农业3个创新集群建设;重点支持16个由政府、企业和战略投资者、高校院所、开发区“四位一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进一步扩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覆盖领域,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

  

  (十四)全力支持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十二五”期间,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实现的市级税收收入(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市财政给予全额返还;允许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继续享受长春市商业综合体相关政策;在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区域内,土地出让金市级财政收益部分(扣除按规定提取的各项资金后)返还给长春高新区管委会,用于支持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市政府与高新区共同设立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重大产业化项目、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研发与孵化机构建设、企业研发费用补贴及高端人才奖励等;由市政府联合战略投资者,在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设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优先对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开展股权和风险投资;支持、推进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改革、重大专项课题间接经费列支、加快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等相应的试点工作。

  

  (十五)促进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将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我市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积极组织在长高校申报省级大学科技园,集成各方面的创新资源,为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省、市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及其在孵、在园企业。

  

  (十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集中支持长春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厦建设。制定实施《长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强化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对进入省、国家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重点支持。

  

  (十七)支持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平台建设。集成各方面的创新资源,以股权投入、无偿资助等多种方式,对长春中俄科技园及入园的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扎实推进对德科技合作,重点加强与德国汉诺威中心、德固赛公司在激光、新材料领域的合作。围绕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拓展与台湾、香港地区及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合作,扩大与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经济圈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区域科技合作。围绕推进长吉一体化100个亿元以上大项目及落实长吉一体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拓展区域科技合作的广度和深度。

  

  (十八)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鼓励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试点工作。

  

  (十九)健全资本退出机制。做好进入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试点的准备工作。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技术产权交易、代办系统、资本市场上市等方式实现投资的变现退出。

  

  四、实施科技领军人才聚集工程

  

  (二十)建立推动优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激励机制。承认职务发明人的个人智慧和贡献,建立股权、期权制度,允许职务发明人将其个人贡献变现为股权、期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科技人才“净所得”;鼓励科技人员从事兼职活动,由所在单位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组织以及个人自行联系的兼职活动,可从兼职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技术服务人工费。

  

  五、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

  

  (二十一)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保证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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