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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81号
【颁布时间】 2011-08-22
【实施时间】 2011-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8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社会保障工作,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8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运动员是特殊人才群体,为我省体育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切实解决运动员在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加快推进体育强省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青少年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各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确保适龄运动员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体校,要与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紧密结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保证适龄运动员完成学业。

  

  (二)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含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和各级各类业余体校是培养青少年运动员的重要基础阵地。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将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使其享受与其他同类学校同等待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公办体育运动学校选派优秀文化课教师,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师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办体育运动学校要积极吸纳当地优质教育资源,通过联办、共建和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质量。没有设置文化课课程的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和业余体校,要把运动员安排在就近的中小学就读。

  

  (三)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制订符合运动员文化教育特点的基础教育阶段课程方案、课程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和教材等,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实际效果。

  

  (四)基础教育阶段的青少年运动员应按照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不同运动项目和不同年龄阶段运动员训练规律,合理把握运动员从事专业化训练的年龄,切实保证文化学习时间。业余运动员每周不少于20学时,专业运动员每周不少于16学时。

  

  不断改革和完善青少年的竞赛体系,青少年比赛时间必须安排在假期,并就近参赛。青少年确因参加全国以上比赛无法正常上学的,学校必须及时安排补课,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资源整合工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导制度,形成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负其责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含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和非公办体育运动学校,以下简称体育运动学校)的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运动学校的运动员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教师配备、教师培训等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六)各地要根据体育总局、教育部制定的有关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准入标准和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文化教育和训练竞赛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七)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督导检查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情况,对违反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对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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