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拓宽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为运动员就学、就业创造条件 (八)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在严格按照湖北省运动员选材标准进行科学选材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符合体育人才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的育才体系。 (九)鼓励体育运动学校的毕业生通过普通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和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等单考或统考形式,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利用与高校联办体育学院(系)等方式,进一步拓宽运动员就学渠道。 (十)积极发展高等体育职业技术教育,开展运动员职业转岗和职业培训工作。鼓励运动员学习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纳入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文化教育必修课程(确保学习时间不少于在校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结合体育行业职业技能标准,培养具有一定体育职业技能、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引进专业化、社会化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项目。 三、发挥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示范作用,抓好运动队的文化学习 (十一)省体育局明确专门内设机构承担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在省优秀运动队配备专(兼)职的文化教育管理人员,协调、督促和组织实施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充分利用现有网络教育资源,建设运动员网络远程教育系统,实现运动员文化教育资源共享。 (十二)鼓励优秀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接收运动员的高等学校要建立符合运动员教育特点的教学管理制度,开设相关课程,利用多种教育手段切实提高运动员教育的质量。进一步扩大武汉体育学院全日制单招班招收省优秀运动队在役运动员的比例。鼓励在役运动员通过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灵活接受高等教育。 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现行的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对取得相应成绩的优秀运动员,按免试政策推荐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十三)体育系统内部要建立运动队文化教育协调运行机制。省体育局负责规划、指导全省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各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指导本地区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各级运动队的领队、教练员对运动员文化学习负有管理、督促和帮助的责任,要主动支持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妥善解决运动员文化学习中的有关问题。各级运动队要进一步加强科学训练,合理安排运动员的训练时间,提高训练质量和效益,为运动员进行文化学习安排出必要的时间。 四、完善并落实各项激励和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运动员切身利益 (十四)强化对运动员的有效激励,探索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完善运动员收入分配机制。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工作,完善运动员津贴奖金和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的奖励方式等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十五)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各地要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要针对运动员的职业特点,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和保障机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护理和康复等相关费用,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可能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确认因工致残并按有关规定鉴定伤残等级的运动员、教练员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其他地区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支付有关待遇。 (十六)完善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加大保障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支持有关训练基地开展运动康复业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 (十七)科学规范训练,强化运动性伤病防治措施,切实做好运动性伤病的预防工作。在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人员中广泛开展伤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严格规范训练,加强医务监督,强化防护措施,切实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加强伤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省体育局在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建立湖北省运动康复中心,通过选派和合理配备运动医学专家、医生、康复专业人员,引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等方式,进一步提高防治工作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