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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精神,我们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反映。原《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2008〕6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国家“走出去”战略,促进我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我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提出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第五条 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我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 (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习惯; (三)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四)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和矿业合作,援外和受援,境外突发事件处置,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等。2.前期费用是指我省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或取得相关权证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法律、技术和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标书购买费、翻译费等项目直接费用。3.境外突发事件是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 第七条 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使用方向如下: (一)对外劳务合作 1.外派劳务基地县。(1)对上年度经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并授牌的新设外派劳务基地县给予适当支持。(2)对经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并授牌,上年度外派劳务工作业绩突出、没有涉外劳务事件发生的外派劳务基地县给予支持。 2.外派劳务培训基地。(1)对经省商务厅审核并授牌、上年度培训并派出国(境)劳务人数列省内前五位的外派劳务培训基地给予支持。(2)对上年度培训并派出国(境)劳务人数较前年增长幅度列省内前五位的外派劳务培训基地给予支持。 3.外派劳务经营企业。对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且上年度实际新外派劳务人数达50人以上的外派劳务经营企业,每派出一名本省劳务一次性补贴人民币200元。单个企业补贴上限为20万元。 4.对上年度外派劳务人员无力交纳出境费用申请小额信贷所发生的担保费用给予50%的补贴支持。 (二)对外承包工程 1.对境外承包工程企业,根据上年度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营业额给予适当支持,以前年完成营业额为基准,上年每新增完成200万美元营业额直接补助1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的补贴上限为50万元。 2.对上年度直接对外新签境外工程合同额在3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承包工程企业扶持10万元,对1亿美元以上的承包工程企业扶持20万元;对承担分包、转包境外工程项目,实际承担项目合同额在6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扶持10万元。 (三)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和矿业合作 1.对上年度经核准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和矿业合作项目的前期费用给予适当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对能弥补国内、省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性开发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