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上年度外派劳务人员名单、签订合同复印件、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外派劳务人员担保费补贴 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复印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出具的无力交纳出境费用证明原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3.银行贷款合同、提取银行贷款凭证、担保费用凭证复印件。 (二)对外承包工程 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3.国(境)外业主下发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中标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如联合中标,与合作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或内部合作协议复印件; 5.符合申报“项目营业额适当支持”的项目还需要提供经省商务厅统计审定的完成营业额证明。 (三)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和矿业合作 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3.上年度项目下实际外汇汇出证明或项目下实物投资物品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4.境外企业在投资国(地区)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5.境外资源开发项目还需要提供资源回运相关证明; 6.费用支出相关凭证: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等。 (四)援外和受援 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援外项目提供国家商务部关于承担援外任务的通知(批件)复印件,受援项目提供受援证明材料复印件; 3.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4.费用支出相关凭证: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等。 (五)境外突发事件处置 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国家批准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3.我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和商(协)会要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 4.我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 5.相关处理人员护照、签证复印件; 6.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六)其他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宣传、培训、境内外重点调研、开拓国际市场、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建设等有关事项 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3.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对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跟踪问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除追回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的资金申报资格外,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商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检查监督的,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以后三年的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单位如有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行为,其违规情况将由省财政厅抄送湖南信用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