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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对经国家商务部或省商务厅核准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给予适当支持。主要对省内企业在境外建设或参与建设的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带动和辐射能力强、影响大的加工区、工业园区等各类经济贸易合作区给予支持。园区规划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平方公里,规划引进的国内企业原则上不少于5家。 (四)援外和受援 对上年度执行国家重大援外项目的单位在援外人员培训、国外示范场建设项目上给予适当支持;鼓励有援外资质的企业积极参与援外项目竞标,对中标企业的前期费用给予适当支持;对接受多、双边国际无偿援助项目的单位在前期费用上给予适当支持。前期费用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五)境外突发事件处置 对上年度商务部门和企业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置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处置费用指商务部门和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等,补贴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六)支持其他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宣传、培训、境内外重点调研、开拓国际市场、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建设等有关事项;对省级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以“通知”形式,另行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九条 资金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四)按规定向商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五)最近三年在湖南信用网上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 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当年专项资金支持上年度实际开展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每年集中一次性申报。申报单位不得将一个项目同时申报两项及两项以上支持内容,不得跨年度重复申报。 (二)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市项目单位申请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应按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30日前联合行文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联合上报文件同时抄报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备案;省直企业于每年3月30日前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提交项目资金申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省直企业将项目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负责对项目申请材料审核,提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省财政厅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四)拨付至各市州、省直管县市项目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各申请资金单位;省直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到省直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对外劳务合作 ---外派劳务基地县 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批准设立外派劳务基地县批复文件复印件; 3.上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业绩证书等复印件。 ---外派劳务培训基地 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省商务厅批准设立外派劳务培训基地批复文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年度培训课程安排情况表、培训人员名单,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签订的外派合同复印件和外派人员名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境外投资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经省商务厅统计审定上年度培训并外派劳务人数及名次证明。 ---外派劳务经营企业 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省商务厅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表复印件; 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