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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银川市2010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银川市2010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制定的《银川市2010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银川市2010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一、招生计划

  

  2010年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以下简称“三区”)小学毕业267个班13807人,预计招生279个班14564人;初中毕业243个班14113人,计划招生261个班14996人;高中(含职高、民办)毕业183个班9731人,计划招生214个班10920人(含职高、民办、公办学校择校生);普通中专计划招生2764人(面向全区)。高中阶段的入学率为96.96%。普通高中招生数占整个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的55.32%(其中公办普通高中占50.79%,民办高中占4.53%);职业中专、普通中专招生数占整个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的44.68%。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以下简称“两县一市”)的招生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批转下达。

  

  二、招生原则和办法

  

  (一)小学招生

  

  全市各小学按照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在划定的学区范围内招生。城市小学和农村小学要分别保证六周岁和六岁半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城市小学不得举办学前班;农村小学应在保证本学区适龄儿童全部入学的前提下,可招收学前一年或学前两年幼儿进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子女(农民工子女)就学,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确保残障少年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对新招收的小学生要做好义务教育建档工作,完善电子档案管理。

  

  (二)初中招生

  

  1.公办学校招生。全市所有小学毕业生全部就近分配到初中学校就读。三区教育局具体负责本区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的分配工作,两县一市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的分配工作由本县(市)教育局依据本《意见》精神负责实施,并将分配方案和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各初中学校不允许自主招生。

  

  2.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录取学生,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于7月1日后进行,不得提前进入小学宣传、摸底、录取学生,确保录取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三区民办初中学校录取的学生名单必须在7月25日前报市教育局,学生学籍由三区教育局统一管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3.进一步完善初中学校(含民办)电子档案建设,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

  

  (三)高中阶段招生

  

  三区高中阶段招生依据招生计划,按照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原则,依据初中毕业生毕业考试成绩(学业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择优录取。招生实行学生填报志愿和调剂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所有初中毕业生可选择普高、普高兼职高(职业中专)、普高兼中专、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五大类别报考,市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将按照招生政策分类、分批、分别录取。两县一市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由各县(市)教育局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和本《意见》精神,制定招生方案并负责实施。

  

  1.普通高中招生

  

  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10年初中毕业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教基〔2010〕89号)精神,今年我市仍实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招生录取制度。自治区示范性高中和各县(市)区所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总数中50%的名额,依据所属初中学校的办学规模、毕业生人数以及办学质量和水平,按一定比例分配到所属各初中学校。

  

  (1)招生原则。以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为依据实施择优录取,同时兼顾区域和学校发展相对均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

  

  (2)招生方式。根据学生毕业考试成绩和学生所填报志愿,首先按所属各初中学校50%的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择优录取,然后再录取其他计划招生数。三区按《银川市2010年三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录取,两县一市按各自制定的招生方案录取。

  

  (3)择校生招生。三区择校生由市教育局按照择校生招生计划、学生志愿和成绩统一分配;两县一市由各县(市)教育局统一分配。各高中学校不得擅自招收择校生,择校生录取必须严格执行“三限政策”(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具体办法按市教育局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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