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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 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1号),做好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简称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范围 (一)试点目标。通过探索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作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提高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从而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为全面实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实现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目标奠定基础。 (二)试点范围。试点范围覆盖全区所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试点县要在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包括异地安置村屯)全面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在试点中要做到民主评议和集中决策相结合,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确保真正的贫困农户进入扶持范围。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必须坚持因地制宜,按照农村贫困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贫困成因,实行分类指导。 (三)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贫困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在加大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各界帮扶力度的同时,引导扶贫对象自立自强,努力改变贫困面貌。要鼓励扶贫低保交叉对象通过扶贫开发走出低保。 三、衔接内容 (一)程序衔接。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扶贫、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使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在具体操作上,要严格按照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程序和民主公示的要求,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对于两种对象的申请,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规定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县扶贫部门审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扶贫和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对已经核实的农村低保对象,县民政部门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县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 (二)政策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农村扶贫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通过采取产业开发、扶贫易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医疗救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对农村有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残疾人、计划生育困难户、贫困归侨侨眷户,以及被拐卖后获解救的妇女儿童家庭提供重点帮扶。 (三)管理衔接。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扶贫和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档案,并会同统计、残联等单位,对两项制度涉及的对象同步进行调整。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生活情况。对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要按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已实现脱贫致富的,经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要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于返贫的,要将其吸纳为扶贫对象。各试点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在现有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农村五保、农村低保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