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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9-05
【实施时间】 2011-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0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1]11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进一步做好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促进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健康成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事关国家和城市形象、事关社会管理、事关民生大计、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政部等十九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6〕48号),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一方面,受人口流动加速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受设施、投入、人员等因素的制约,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落实力度,全面提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部门配合,切实将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真正形成工作合力,把集中救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民政部门

  1.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部令)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2号)等相关政策。发挥牵头作用,完善和健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建立完善督查机制,定期通报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形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2.进一步加强对困难家庭帮扶工作,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提升家庭抚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3. 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4.做好救助保护机构内部建设。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指导和帮助崂山、黄岛、城阳三区和五市流浪救助保护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接收、管理和安置工作。各级救助保护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

  5.各级救助保护机构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6.各级救助保护机构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其不良习惯。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在卫生、残联等部门指导下,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7.做好安置返乡。救助保护机构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时安排护送返乡。

  8.本市流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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