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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会同公安部门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 (二)教育行政部门 1.指导学校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2.保证适龄适学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就学,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对于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在入学、复学、升学等方面不得歧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3.积极支持和帮助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方式,探索符合受助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三)公安部门 1.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部门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 2.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综合运用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协助救助保护机构积极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3.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4.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情节严重的,要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部门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6.根据需要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管理工作。为流动救助车辆提供停靠、通行方面的方便。 (四)司法行政部门 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财政部门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的开支标准、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其中市救助站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医疗、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2.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资金的使用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对年满16岁有就业能力流浪未成年人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2.按有关规定落实编制内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及工资福利政策。 3.根据工作需要,将流浪少年儿童救助教育保护中心专职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教师职称评聘体系。 (七)城管执法部门 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