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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9-05
【实施时间】 2011-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0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八)铁路、交通部门

  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及安排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返乡时,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

  (九)卫生行政部门

  1.会同民政、财政部门确定流浪未成年人定点救治医院。

  2.指导市级医疗机构及各区(市)卫生局做好对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3.坚持“就近治疗”的原则。在救助中发现的流浪危重病人,由就近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4.坚持“先治疗后救助”的原则。对在救助过程中发现的危重病人,由医院先行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负责安置及经费结算。

  5.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十)综治部门

  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的职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十一)文明办

  1.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区(市)、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绩效考核。

  2.组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新闻宣传。

  (十二)机构编制部门

  研究做好救助保护机构的有关工作。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

  (十三)残联

  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指导帮助做好适龄流浪残疾人的就业安置等工作。对救助保护机构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将青岛户籍的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的资助范围,深入开展“社会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流浪残疾人、残疾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共青团和妇联组织

  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妇女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动员、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一助一”、“多助一”和“代理妈妈”等活动,倡导和推进社会热心人士支持、参与照顾和家庭寄养等安置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推动稳定、有效支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救助保护工作合力

  (一)强化政府责任。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市)、镇(街)各级政府都要把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并完善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指导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接收、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救助保护体系。崂山、黄岛、城阳三区和五市应当建立健全救助保护体系,加强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应当配备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任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车辆和人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加强信息交流和协作。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做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责任到位,实现集中救助保护工作的齐抓共管。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救助政策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知晓救助政策、掌握救助途径和方法,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社工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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