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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文字号】 民航发[2011]82号
【颁布时间】 2011-08-31
【实施时间】 2011-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0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民航局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的通知


  

中国民航局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的通知

  (民航发[2011]82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各地区空管局,局属各单位,局内各部门: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航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

  


  为了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总结立法经验,改进立法工作,推动规章立改废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民航法规体系,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以下简称民航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立法后评估是民航规章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行业管理的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和标准,对民航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并提出相应建议的制度。

  第二条  民航局是民航规章的评估机关。民航局法制部门负责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民航局相关部门、地区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四条  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其中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进行。

  第五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配合立法后评估工作,客观反馈立法后评估意见。

  第六条  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

  第七条  立法后评估工作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根据个人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八条  立法后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评估信息提供者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对相关内容予以保密。

  第九条  民航局立法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民航局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立法后评估工作,包括:确定评估计划、汇总评估信息、草拟评估报告等;

  (二)民航局相关部门配合法制部门工作,包括:提出本部门评估意见;协助进行评估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按照规定落实评估结果,开展相应的规章修订、完善配套制度以及改进执法等工作;

  (三)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确定的评估方案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评估实施,包括制定本辖区的评估工作方案、采集民航立法信息、收集汇总本辖区内评估信息,并起草本辖区的评估信息分析报告。

  第十条  民航局建立民航立法信息征集制度,收集民航监察员、行政相对人等对规章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法制部门应当定期印制《民航立法信息调查表》提供给本级机关的民航监察员。

  民航监察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民航立法信息调查表》收集意见建议。

  民航监察员和行政相对人可以针对规章的制度合理性、措施合理性、操作性、实效性、立法需求等内容填写《民航立法信息调查表》反映意见建议。填写完成的《民航立法信息调查表》应当提交给制表部门。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法制部门负责《民航立法信息调查表》的收集汇总工作。地区管理局法制部门应当每季度形成《民航规章立法建议汇总表》上报民航局法制部门。

  第十二条  收集到立法信息应当由民航局法制部门录入规章数据库,作为规章评估对象选择依据和规章修订参考资料。

  第十三条  民航局法制部门根据立法要求、征集的立法建议和相关部门立法后评估建议,统筹考虑,视情确定下一年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要求、评估程序等上报民航局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立法后评估可以根据需要在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管理局开展,并在评估范围中明确。

  第十五条  立法后评估可以针对特定的规章,也可以针对特定规章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制度。

  第十六条  评估对象选择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时间因素:规章发布满二年的;

  (二)环境因素:民航体制经历重大变革的、民航技术发生重大革新或者国际民航组织相关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

  (三)民意因素: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等意见比较集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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