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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关于评估对象选择方法 征求意见稿规定民航局法制部门根据立法要求、征集的行业立法建议和相关部门立法后评估建议,统筹考虑,视情确定下一年评估对象上报民航局领导批准。选择评估对象时重点考虑时间因素、环境因素、民意因素、建议因素、立法因素以及其他可能导致规章无法满足管理需要的因素,但是民航局相关部门已经启动修订工作的规章一般不作为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可以是特定的规章,也可以是特定规章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制度。 六、关于评估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展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的标准包括:合法性、协调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并根据这六项标准设计了《中国民用航空局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表》,对评估标准进行了细化。 七、关于评估程序 征求意见稿将评估工作分为评估准备阶段、评估信息收集阶段和评估结论形成阶段,评估期限为6个月。 1、评估准备阶段的工作包括:成立评估工作组、制定评估方案、设计调查问卷、开展人员培训等; 2、评估信息收集阶段则主要是由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评估工作组分别开展评估信息收集工作。同时,为了提高信息收集工作的针对性和效率,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民航局评估工作组信息收集重点侧重于合法性、协调性、规范性,地区管理局评估工作组信息收集重点侧重于规章的操作性、合理性和实效性; 3、评估结论形成阶段的工作包括:汇总立法信息和起草形成评估报告。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涉及面窄、条文简单或者仅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规章,可以使用已有信息简化信息收集程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进行评估,评估期限为3个月。 八、关于评估报告的效力 为实现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目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经批准的立法后评估报告对民航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落实: 1、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废止规章的,由民航局法制部门在1个月内启动法定废止程序; 2、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修改规章的,民航局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成立规章修订工作小组开展规章修订工作,规章修订送审稿最迟应于第二年报送民航局法制部门审查;评估结论应在修改过程中予以采纳; 3、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配套制度的、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建议的,由相关部门在法定权限内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民航局法制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