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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评估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按照附件一中的《中国民用航空局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表》开展。 第二十六条 民航局立法后评估报告、地区管理局评估信息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实施基本情况; (二)评估信息收集范围、数量及特点; (三)规章执行效果、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结论及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采取简易程序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并按照下列程序予以落实: (一)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废止规章的,由民航局法制部门在1个月内启动法定废止程序; (二)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修改规章的,民航局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成立规章修订工作小组开展规章修订工作,规章修订送审稿最迟应于第二年报送民航局法制部门审查;评估结论应在修改过程中予以采纳; (三)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配套制度的、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建议的,由相关部门在法定权限内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民航局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民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局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表
附件二: 民航规章立法建议汇总表
注:1、针对内容是指意见所针对的规章内容,可以是具体条款也可以是整体内容; 2、意见内容是指意见的具体内容; 3、意见来源是指意见提出单位或者个人; 4、意见来源类别包括监管部门、行政相对人、专家 5、意见针对标准是指六类评估标准:合法性、协调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 附件三: 民航立法信息调查表 规章名称: 意见来源: 监管部门 行政相对人 其他
注:1、请尽量说明存在问题的具体表现、存在问题的具体规章的条款等,以便完善,如果内容填不下,可附页说明。 2、有关立法需求的建议也可以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中说明。 3、填写完成后请提交到民航局政法司(××管理局法规处),电话:××传真:×× 邮箱:××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推动民航立法科学化和民主化,健全完善我国民航法律体系,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我司起草了《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启动民航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就该规定的主要问题做如下说明: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评估现有民航规章的立法效果,推动规章的修订完善工作,切实提高中国民航依法行政水平,为实现民航持续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三十一条、三个附录,规定了民航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评估机关及其职责分工、评估对象选择方法、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信息收集方法、评估效力、评估期限等内容,同时还设计了《中国民用航空局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表》、《民航规章立法建议汇总表》和《民航立法信息调查表》。 三、关于评估机关 鉴于评估工作是立法工作的一个有机环节,应由具有立法权的机关负责。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民航局是民航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评估机关,由民航局法制部门负责组织评估的具体实施,民航局相关部门、地区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进行。 四、关于评估信息收集渠道 为了广泛收集监察员和行政相对人对民航规章的意见,减少工作量,对规章的评估信息的收集采取了与日常监管同步进行的方法。征求意见稿建立了民航立法信息征集制度,要求在监察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监察员和行政相对人可以针对规章的制度合理性、措施合理性、操作性、实效性、立法需求等内容填写《民航立法信息调查表》,向民航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反馈立法建议,收集到的立法信息将作为规章评估对象选择依据和规章修订参考资料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