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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颁布时间】 2011-08-26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0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一)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不依法办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泄露或者买卖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的;

  (四)有其他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居住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住所证明等。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的居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200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修正的《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施行前领取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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