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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成商发[201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8-23
【实施时间】 2011-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1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促进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及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支持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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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持方式、标准及目标任务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对验收合格的标准化菜市场经营商,给予30万元/个的资金补助。

  目标任务:五城区、高新区新建和改造标准化菜市场2个/城区。

  (二)专超对接,扩大本地鲜活农产品经营

  1、支持对象及条件

  依法在我市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正常经营三年以上,从事农产品经营的限额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之间本地农产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与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关系,签订有效期1年以上的长期采购合同;连锁超市应拥有不低于50个连锁门店或总营业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设立本地农产品专销区(柜)。

  2、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经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三)培育菜市场经营主体

  1、培育菜市场品牌经营公司

  (1)支持对象及条件

  依法在我市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正常经营三年以上,在我市中心城区从事菜市场经营管理的专业化公司,直接经营管理菜市场8家以上,今年新增管理菜市场或农贸市场3家以上。管理的菜市场设置有基地农产品直销专区。鼓励菜市场开展创新模式,开展自营业务。

  (2)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菜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2、鼓励菜市场经营主体开展“农场对接”

  (1)支持对象及条件

  在我市中心城区从事菜市场经营的主体,依法在我市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符合相关规划、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设置5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地,提供给我市蔬菜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于开展直销,并免除或降低30%以上的摊位、水电等费用。

  (2)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经评估验收合格后,给予菜市场经营者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3、鼓励农产品经营公司开设蔬菜等生鲜连锁店

  (1)支持对象及条件

  依法在我市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正常经营两年以上,在我市中心城区开设单店经营面积80平方米左右,以经营蔬菜为主、具有10家以上经营门店的连锁公司,实现蔬菜等生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2)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经验收合格后,给予生鲜连锁经营公司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4、农产品货源基地建设

  (1)支持对象及条件

  重点支持三圈层区(市)县,培育生鲜农产品(如:蔬菜、水果、水产品、禽肉蛋等)货源基地建设,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保障市场供应。重点支持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保障市场的销售额在前三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补助。

  (四)促进农产品销售的节会活动

  搭建产销对接平台,开展农产品促销节会活动,择时举办2011年成都农产品产销对接节会等相关农产品促销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促销活动的承办主体。按不超过节会实际费用开支的50%给予补贴。

  三、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背景及主要内容);

  (二)项目支持资金计划申请表(见附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标准化菜市场(农贸市场)等较大型建设改造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组论证结论、立项证明等;项目预决算书、与建设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决算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

  (五)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写出书面承诺,并签名盖章。

  四、项目申报及验收程序

  (一)按照属地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将申报材料,于2011年9月30日前报送至税收解缴关系或项目所在的区(市)县商务局和财政局。

  (二)各区(市)县商务局和财政局,对实施农村日用品直营店建设;乡镇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鼓励菜市场经营主体开展“农场对接”等项目申报企业的资质、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由区(市)县商务、财政联合签发文件,于2011年10月15日前,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财政局组织抽查、审核。

  (三)地震重灾区开展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示范线农村日用品商店建设改造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由区(市)县商务、财政部门报市商务局、财政局审定后,市财政局预拨项目承建单位不超过50%的补助资金。区(市)县商务、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实施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备案,经市级验收小组评估抽查审核合格后,补助资金按本文件规定的资金拨付程序,予以清算。各区(市)县财政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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