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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皖地税[20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08-10
【实施时间】 2011-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1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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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第二十四条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的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六)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材料确认:

  

  (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四)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文件;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资产或遗产分配的文件;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八)属于对外提供与生产经营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无法追回的,应有被担保方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证明、向被担保方清查和追索证明、承担担保损失实际支付证明;

  

  (九) 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证据材料:

  

  (一)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催收磋商记录;

  

  (三)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二十八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证据材料:

  

  (一)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催收磋商记录;

  

  (三)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二十九条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非货币资产损失应提供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确认,此外,还需根据不同类型提供下列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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