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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条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第三十一条 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索赔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和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四)损失数额较大的存货(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二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五)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数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的固定资产,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六条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七条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第三十八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九条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损失情况说明; (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说明; (三)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第四十条 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第四十一条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造成的损失,为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