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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8-22
【实施时间】 2011-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2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关于本溪市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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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支持各类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创业活动。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军队退役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其提供免费的开业指导、创业培训、人事劳动档案代理等“一条龙”服务。对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其提供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棚改回迁居民自主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的,可向其提供3万元创业借款资金,夫妻、父子等合伙创业的最高限度不超过6万元。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并符合创业带头人条件的,优先认定为创业带头人,并向其提供创业带头人“三险”补贴。对符合享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向其提供一次性专项资金补贴。

  

  (八)实行积极的税费政策。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经有关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后,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可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服务企业,在新增加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此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为2013年12月31日。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此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为2013年12月31日。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育养服务的,免征营业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和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服务业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在市内定点医院进行岗前体检的,按照市政府指导价格,减免20%检查费用。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四、建立信息服务网络平台

  

  (九)构建完善的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加大家庭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建设资金投入力度,依托本溪就业网和本溪中小企业信息网,尽快建立服务于居民和家庭服务企业的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广泛吸收家庭服务企业加盟,及时发布家庭服务供求和价格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十)设立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利用全市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依托信息服务网络平台,为家庭服务企业、家庭服务消费者和从业人员提供信息查询、供求对接、服务监督等服务,努力提高我市家庭服务业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提高家庭服务质量

  

  (十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开发中长期规划。充分利用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工青妇组织作用,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有从事家庭服务业愿望的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有普惠制培训资质的家庭服务企业可以独立开展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无资质的可以委托普惠制就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全面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积极依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引导全市各高等院校、技工学校开展高层次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家庭服务业师资和家庭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活动,提高全市家庭服务业整体水平。对向境外派遣劳务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企业,积极为其申请国家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提供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费补助,全力帮助开拓境外家庭服务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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