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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符合“老人”条件的职工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备案。 3. 核定并发放经济补偿金。按照有关政策核定有关人员的经济补偿标准,报海南出版社转企改制与引资合作领导小组同意,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发放。 (三)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跨省区战略重组。 1.由海南出版社的出资人或其授权人(以下简称海南方出资人)与战略投资者,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出资及公司设立相关事宜,签署《协议书》。海南方出资人以经评估后的海南出版社的净资产值作为出资依据,具体数额以主管部门批复为准;战略投资者以现金出资,具体数额为海南出版社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值及其溢价之和。海南出版社和战略投资者双方出资各占公司注册资金总额的50%。公司如需要折股,折股比例仍按“双方对等”原则协商确定。出资双方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2. 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设董事9名,其中海南出版社4名,战略投资者4名,独立董事1名。独立董事聘请业内专家担任。 3. 公司为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有限公司。根据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省财政厅或其授权人履行公司海南出版社方出资人的职责。 4. 转企后,原海南出版社行业许可的相关资质由新设立的公司继承。应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5.公司在海南登记注册,在海南纳税。转企后,须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6. 公司的经营管理及运作模式由董事会根据现代出版企业发展要求确定。 四、配套政策 海南出版社的转企改制与引资合作,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和琼府〔2007〕25号等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同时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实行“一事一议”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以下政策: (一)关于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衔接。 1. 海南出版社转企改制的基准日为2009年6月30日。转企中“老人”、“中人”、“新人”界定的年龄、工龄,以及办理提前退休等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均以该基准日为准。 2. 转企时,凡工作年限已满30年或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在编在岗人员,界定为“老人”;不够“老人”年限且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在编在岗人员,界定为“中人”;2009年6月30日以后进入海南出版社或海南出版社原为企业单位身份的其他人员,界定为“新人”。 3. 转企时,被界定为“老人”的人员,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提前退休待遇,按《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财政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琼办发〔2001〕65号)、《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构改革期间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3〕138号)的规定核定,并将名册报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等有关部门备案。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遇到国家和省出台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政策时,按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其提前退休费标准。 4. 转企时,被界定为“中人”的人员,全部与海南出版社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解除事业单位身份),海南出版社按规定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并可根据支付能力酌情给予适当经济补贴。鼓励将用于补偿和补贴的资金设立为内部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转企后,公司根据需要,与“中人”重新签订就业合同,按企业用工管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中人”按企业单位身份办理退休手续。未选择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老人”均视同“中人”。 5. 2008年1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核定基本养老金不变,调整办法不变,所需资金和发放渠道不变。 6. 2008年1月1日后至2009年6月30日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人员,以及2009年6月30日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老人”,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法计发,执行企业养老金调整办法,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低于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金和待遇调整标准的“事企差”,由海南出版社在转企改制成本中一次性按每人16万元标准预作提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