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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10]56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2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出版社转企改制与引资合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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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提前退休“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企业单位办法计发和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和调整产生的“事企差”部分,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后,送省财政厅核拨资金,省社保部门发放。

  

  8. 海南出版社在转企结束后半年内将用于支付“事企差”的预留资金一次性缴至省财政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实行单列管理。支付“老人”事企差的费用,从海南出版社计提的“事企差”资金中支出。如计提的“事企差”资金不足以支出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公司今后不再支付“事企差”。

  

  9. 转企前已退休人员及“老人”怃恤金和丧葬费,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发放。

  

  10. 2009年6月30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人”和“新人”,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计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

  

  11. 转制时在职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12. 转企时,海南出版社可一次性计提的费用包括: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费;提前退休“老人”的提前退休费(含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国家调整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时应调整的部分)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续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由单位承担部分;2008年1月1日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员退休费的“事企差”部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经济补偿金及相应经济补贴;“老人”抚恤金的“事企差”部分。以上各项费用计入转企成本,从海南出版社净资产中予以扣除,并设专户进行管理。公司负责发放提前退休费,并按月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交有关征收部门。个人缴交部分由个人承担。

  

  13. 转企后,公司实行企业用工制度,实行全员竞聘,合同用工,签订劳动合同。

  

  14. 转企后,如国家出台事转企单位在实施绩效工资时对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政策,海南出版社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发放资金由公司承担。

  

  (二)关于资产核销处置。

  

  1. 转企时,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微缩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采取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2. 资产核销处置,拟核销处置意见须在社内公示后,报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审核;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及重大资产变动事项的,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报请省委宣传部审查把关后,再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关于财政税收。

  

  1.对海南出版社转企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优惠。具体优惠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2. 转企过程中对无法支付的债务及处理以前年度遗留账户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税费的,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对因转企而发生的各项资产产权、权利证书等过户登记变更事项,视同非交易性过户,免收一切相关的印花税及手续费等规费。

  

  4. 转企后,海南出版社(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组织领导

  

  (一)海南出版社的转企改制与引资合作工作,由海南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实施,并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海南出版社的转企改制与引资合作工作是我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意义重大,政策性强,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宣传部门协调指导、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要求,在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快改革与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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