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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1]38号
【颁布时间】 2011-08-26
【实施时间】 2011-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2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到2013年,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保存及创新工作系统开展,种质资源库及数据库初步成型;到2015年,获得一批自主创新的育种材料,选育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苗头新品种,玉米、水稻、大豆自有品种在省内种子市场占有份额分别达到50%、90%、60%以上;到2020年,科研育种工作取得重大突破,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占有优势地位,玉米、水稻、大豆自有品种省内种子市场占有份额分别达到75%、95%、75%以上,其他农作物品种产量、品质和市场占有率等都得到全面提升。

  

  3打造一批 “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子骨干企业。到2013年, “育繁推一体化”的骨干企业初具规模,种子企业多、小、弱的问题开始改观;到2015年,“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集团主体地位初步确立,全省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现代种子企业10个,其中1个进入全国种业前5强、3个进入50强;到2020年,打造3-5个育种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先进、市场营销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的 “育繁推一体化”现代农作物种业集团,创新型中小种子企业分工专业、特点突出、布局合理。

  

  4提升种子监管和保障能力。到2013年,种子管理职责明确、机构健全、手段提高,政府对种子产业的投入增加,宏观调控能力有所增强;到2015年,打造一支作风优良、素质过硬、装备精良的种子管理队伍,政府形成稳定的投入机制,种业基础设施水平显著提高,供种能力和市场调控手段明显增强;到2020年,健全职能完备、手段先进、权威高效、监管有力的种子管理体系。现代农作物种业法律法规更加完善,种子标准化体系基本完备,宏观调控更加有力,保障能力全面提升。

  

  四、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体系

  

  (七)注重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省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抽调技术骨干,构建稳定的团队,着力开展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及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注重开展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分子生物技术、品种检测技术、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性研究。重点加强玉米等主要作物育种的基础性研究。市 (州)科研单位要侧重开展本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尤其是常规作物育种和种子新技术等公益性研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切实保障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经费和科研人员待遇,稳定科研队伍。

  

  (八)创新种业科研体制机制。鼓励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整合现有育种力量和资源,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按照市场化、产业化育种模式开展品种研发,逐步建立基础性研究以 科研教学单位为主体、商业化育种以企业为主体的种业科研新体制。引导和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科研育种单位在与所办种子企业 “事企脱钩”前,首先要做好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商业化育种的内部分设。到 “十二五”末,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其开办的种子企业基本实现 “事企脱钩”。

  

  (九)创新成果评价和转化机制。转变现有的以项目成果验收、审定品种数量和发表论文篇数等农作物种业科研成果评价方式,形成有利于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评价体系。建立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奖励机制,对重大科技成果给予团队和个人重奖。商业化育种成果可以直接享受企业的利益分配,对选育出突破性品种的育种者,给予重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建立新成果、新品种权转让交易公共平台,通过市场招标、拍卖等形式合理转让。对重大科研成果、推广潜力较大的新品种、新技术由政府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加快推广应用。

  

  (十)严格品种审定、退出和保护。进一步规范品种试验、品种审定、品种保护测试和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行为。加强与国家的品种审定配合,统一鉴定标准,提高品种审定条件。加大对不适宜种植品种的退出力度。强化品种权执法,加强新品种保护和信息服务。

  

  五、加快建设产业推进体系

  

  (十一)加大企业扶持力度。按照 “资格认证、定期复审、优进劣退”的原则,择优支持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成长性好的“育繁推一体化”骨干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加大对吉林吉农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吉东种业公司等大型 “育繁推一体化”骨干种子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引进国内外先进育种技术、装备和高端人才,并购优势科研单位或种子企业,促进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发展壮大。对于企业科研、加工、贮藏等用地,要优先提供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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