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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 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按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 〔2010〕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 〔2011〕33号)以及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吉办发 〔2005〕29号)精神,为顺利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所有县、市、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改革,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就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根据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在编制核定的基础上,建立以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为基础的人事管理制度,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体现绩效考核分配机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激励有效的人事和收入分配管理制度。通过改革,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促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原则;坚持定编、定岗、不定人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原则;坚持绩效管理、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 二、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一)核定人员编制。落实省编委会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核定的编制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岗位、聘用人员的依据。 (二)规范岗位设置。认真实施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政策,科学设岗,按岗聘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三类岗位,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总量以核定的人员编制为基数,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不低于总岗位的90%。保证公共卫生服务和中医药岗位占有一定比例,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保持合理比例。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完善聘用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制。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前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引入竞争机制,改进管理办法,完善公开招聘、选聘等聘任方式,健全与聘用制度相适应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人员选拔聘用制度。探索符合卫生行业特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和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行政领导人员聘期、聘中考核制度,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续聘、奖惩挂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聘用实行聘期制,每个聘期3年。拟聘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具有一定的业务管理实践经验和能力,连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工作5年以上,近3个年度考核均为 “合格”等次以上。其中,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医师以上职称;一般乡镇卫生院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医师以上职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具体聘任办法和任期目标考核办法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竞聘上岗。竞聘上岗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选拔聘用的主要方式。竞聘上岗人员对象包括在编在册人员、非在编但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凡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中已经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符合竞聘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竞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竞聘上岗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医护岗位的不同特点,采取笔试、演讲、面试、民主测评或者专家评议等方法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