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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文件庆典论坛考察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文件庆典论坛考察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文件庆典 论坛考察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0号),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扎实推进我省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建设,降低行政成本,着力做好控制和规范会议、文件、庆典、论坛及出省考察,确保2010年会议、庆典、论坛及出省考察经费在2009年基础上压缩20%的目标顺利实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控制和压缩会议 (一)控制会议规格。从严控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今后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只保留以下3种:全省性重要工作会议、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重要会议精神召开的会议、省人民政府决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除上述3种会议外,其他会议由各地、各部门组织召开。 (二)严格审批制度。全省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省直部门和各州(市)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于上年8月底前将会议计划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筹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下达当年省人民政府会议计划。由省直部门自行召开的其他全省性工作会议,应于上年9月底前将会议计划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需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参加会议的,报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需州(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参加会议的,报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三)控制会议数量。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2010年召开会议次数在2009年基础上压缩1/5。省级行政机关召开并要求本系统州(市)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省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2次。因特殊原因确需超过2次的,需提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报批。部门召开的其他会议,2010年召开会议次数在2009年基础上压缩1/5。 (四)控制会议规模。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天数(含报到日)不超过3天,开到州(市)级的,参会人数不超过120人;开到县(市、区)级的,参会人数不超过350人。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会议天数(含报到日)不超过2天,原则上只开到州(市)级且参会人数不超过100人。会议工作人员总数须控制在参会总人数的10%以内。 (五)改进会议形式。提倡召开电视电话和网络视频会议,省、州(市)召开的会议,内容只涉及学习传达有关文件精神、作出有关工作部署的,一律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会议次数不得少于全年部门会议总数的1/3。县(市、区)召开会议的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严控经费预算。财政部门按照经审批同意的会议方案和会议经费定额标准,核定会议经费预算,实行总额控制、超支不补。各部门召开会议所需经费从部门年初预算经费中列支;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从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七)严格经费报销。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支出,召开会议统一安排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没有实行会议定点饭店的地区,首选部门内部招待所或宾馆作为会议召开场所。严格按照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进行结算。除会议统一发放的文件、材料外,不得再发放各类宣传材料、纪念品和礼品等。严禁以开会为名组织参观、游览和娱乐活动,严禁向企事业单位摊派、转嫁会议经费。 二、大力控制和精简文件 (一)控制文件规格。能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不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印发;能以函件印发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能以“白头”文件印发的,不以红头文件印发;属部门职责范围事项,可由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解决问题的,均由职能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确需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冠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职能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