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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6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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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地质灾害监测、预报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的指导和协调。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水利、交通、煤炭、安监、气象等有关部门

  

  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监测、预报、做好地质灾害信息的收集工作。矿山企业、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通过各种预报预警方式(敲锣、打鼓、广播、电话、短信等)及时向周边受威胁的群众报警,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包括:发现的时间、地点、发生的现象和影响程度。

  

  3.2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要发布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对可能发生的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采取必要应急措施的同时,应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及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的预警、预防工作。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依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可能发生的中、小型地质灾害应按照地质灾害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展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险情,立即采取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并将预警预报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五个级别,l级为可能性很小;2级为可能性较小;3级为可能性较大,注意级;4级为可能性大,预警级;5级为可能性很大,警报级。预报级别达到3级或3级以上时,在吕

  

  梁市电视台当晚的天气预报节目中向全市播发,提醒预报区居民和单位注意防范各类地质灾害。

  

  3.3.2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没的资金的投入。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因工程建没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要按照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单位和责任人出资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3.3.3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监测和预防地质灾害的作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冶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完善防汛

  

  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及时沟通汛情、气象和地

  

  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加强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系统的建设,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加强地质灾害形成机理的科学研究,采用最新科技手段,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技水平。

  

  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要有效的开展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政府报告。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与速报

  

  4.1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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