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6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响应结束。

  

  6、后期处置

  

  6.1提交调查报告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6.2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进行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6.3 灾后重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信保障

  

  市、县(市)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讯畅通。

  

  7.3 通信保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有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力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山西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7.6 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每年评审一次,根据评审结果需修订或更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9、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o.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