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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莞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办[2010]72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10〕7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为适应我市老年人口快速增长的形势,加快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增进老年人福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48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民福〔2005〕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情况,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行、社区操作”的工作思路,立足实际,从2010年开始,力争用5年的时间使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在我市一档镇(街)达到60%,二档镇(街)达到50%,三档镇(街)达到40%,四类镇(街)达到30%。逐步建立起以家庭养老为核心、政府支持为主导、社区服务为依托、居家养老为基础、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我市老年人福利事业发展,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全面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家庭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先重点保障特殊群体后逐步扩大的原则;

  

  (四)坚持专业化护理与社区(村)义务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五)实行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六)实行市、镇(街)两级民政部门监督指导,社区(村)服务中心业务承办相结合的原则。

  

  三、运作机制

  

  (一)市民政局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能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政策并进行综合协调;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实施要求和操作规程;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核拨;对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镇(街)社会事务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主要职能为: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统计;监督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结算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三)居(村)委会负责具体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主要职能为:建立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根据社区(村)实际情况,按照市场化运作方法组织服务队伍,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对服务人员进行工作质量的监督和评价,及时反馈实施过程的情况。

  

  四、服务内容和对象

  

  (一)服务内容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服务”为特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二)服务对象

  

  具有东莞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人按不同条件可无偿、低偿、有偿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1、无偿服务对象

  

  (1)享受低保的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

  

  (2)分散供养的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三无” 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人);

  

  (3)市级以上劳模(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

  

  (4)优抚孤老;

  

  (5)六等以上伤残军人;

  

  (6)百岁老人。

  

  2、低偿服务对象

  

  年满80周岁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

  

  3、有偿服务对象

  

  除了无偿和低偿服务对象以外的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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