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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农[产]发[2010]169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等关于印发《2010年推进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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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龙头企业参与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鼓励龙头企业参与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的产前、产中、产后建设,重点支持企业自建基地、苗种繁育、质量检测、物流配送、高新产品深加工和冷链储运体系建设,综合考核达标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

  (三)扶持中小型龙头企业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对自治区龙头企业和成长性好的市级龙头企业开展iso9000认证的,每个补贴1.5万元;开展gmp、haccp、iso14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的,每个补贴2.5万元。对2009年已确认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未完成项目纳入2010年项目予以扶持。

  (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支持龙头企业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和攻关项目,对主持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发明专利,并发挥效益的,每项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龙头企业建立技术研发和质量检测体系。对龙头企业创建的自治区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通过省部级认证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每个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以奖代补。

  (六)鼓励非农企业投资农产品加工、流通。对我区非农企业参与农产品加工、流通的,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七)鼓励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大力培育龙头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在发行债券、上市、并购重组、股权融资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八)实施名牌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国家名牌及自治区名牌产品的企业,纳入自治区名牌创建奖励政策。

  (九)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积极参加自治区组织的招商引资会、农业博览会、园艺博览会、产品展销会、贸易洽谈会,为推介我区农产品作出较大贡献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十)开展龙头企业管理、经营人员培训行动。集中面向国家和自治区龙头企业管理、经营人员,采取“请进来”和“送出去”等途径,通过讲座论坛、脱产学习、国内外考察、参观交流等方式,加大培训力度,以提高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

  七、公共扶持政策

  (一)现代农业机械装备建设

  以解决现代农业发展中的机械化制约环节为重点,以推进玉米、马铃薯、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生产环节机械化为抓手,兼顾畜牧业、渔业、林果业、设施农业等机械化发展,提高农机装备总量、改善农机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作业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重点扶持农机化示范园区、农机作业服务组织、饲草料加工配送中心及马铃薯种收、玉米收获等重点农业生产环节机具。

  1、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涵盖全区所有县(市、区)及农垦系统。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2、补贴机具涵盖农业耕种收、畜牧水产养殖、排灌、农产品初加工、设施农业、林果等十二个大类三十二个品种的机具。农机具购置继续执行国家补贴不超过机具价格30%的补贴比例,且单机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凡列入自治区试验的大型农机具,经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同意,可在此基础上提高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在全区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

  3、自治区确定的农机化示范园区、农机作业公司所需机具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南部山区和中部干旱带九县区成套购买马铃薯生产机械(40马力以上拖拉机配套种植、收获机械各1台)或单独购买马铃薯种植、收获机具,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玉米茎穗兼收机械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其他玉米收获机械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10%;

  南部山区和中部干旱带农民以及自治区确定的秸秆加工配送中心购置4吨以下小型秸秆加工机械,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10%,购置4吨以上大中型秸秆加工机械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2010年,中宁县、利通区等9个水稻生产县(区)合作社、作业公司购买水稻插秧机械,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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