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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另外,对全区增量快、带动强、发展好的龙头企业进行表彰;对在农业产业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九、政策落实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紧围绕主导产业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统一规划部署,分步实施。项目实施地点相对集中,基地建设要与龙头企业对接,对与龙头企业有紧密联结的基地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注重做好项目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扶贫攻坚整村推进等的对接。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管理,把项目建设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目标任务、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坚持目标、计划、任务、资金相统一,全力推进特色优势产业集聚升级,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 (二)项目申报 项目实施以相关技术部门、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为主体,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申报计划,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由各市县农业产业化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再上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枸杞、葡萄、红枣、苹果、种苗等项目的,由各市、县林业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林业局,抄送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经自治区林业局汇总、审核后,与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统一批复。 (三)项目确认 项目实行报备制,即各市、县上报的项目,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查批复后即可组织实施。需变更和调整项目内容,必须上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批,否则检查验收时不予受理。 (四)资金管理 为了提高项目实施效率,扶持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和项目带动等扶持方式,用于项目建设,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产业政策中凡是直接补贴农户的资金必需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凡擅自改变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虚报项目、弄虚作假和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及利用专项资金平衡预算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自治区《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严肃查处,违规者将通报批评,并相应核减或停止下年度相关项目资金的安排。 (五)项目监督 各级财政、农牧、林业、扶贫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本着“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认真搞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确保项目组织实施公开、公正、透明,优质高效。 (六)检查验收 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依据本意见制定项目实施细则和检查验收办法,按照实施细则和检查验收办法规定,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