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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铜陵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铜政办[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7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铜陵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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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市水务局工作职责:(一)负责组织落实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的停水、断水等措施;(二)加强水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加大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三)西湖污水处理厂、新民污水处理厂各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十一、市行政执法局工作职责:(一)加强对城市道路保洁,控制道路扬尘;(二)负责城市垃圾处理场环境整治工作。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加强对矿山开采过程中国土资源保护,查处矿山、采选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十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责:加快黑砂河两岸截污管道施工进度,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的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有情况及时处理。

  

  十四、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工作职责:加快西湖污水处理厂、新民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二期)建设。

  

  十五、市新闻办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环保专项行动新闻报道,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

  

  十六、铜陵海事处工作职责:加强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严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靠船舶。

  

  十七、铜陵供电公司工作职责:按要求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限电、停电等措施,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十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加强对园区的企业和项目环境监管,重点整治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问题。

  

  十九、铜陵县政府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新桥河流域小选矿厂、小冶炼、小石子厂等环境污染问题,做好化工园区内企业拆除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铜官山区政府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辖区内饭店油烟、“三产”噪声扰民等环境问题,配合市环保局开展环保专项活动。

  

  二十一、狮子山区政府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辖区内选矿厂、石子厂等环境污染问题。

  

  二十二、郊区政府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区域粉尘污染整治力度,遏制南部地区粉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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