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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集中排查、打击、整治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 1、企业自查:6月1日至6月10日为企业自查时间,煤矿企业要根据本方案制定自查方案,在安全生产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方面开展自查,逐项对照自查达100%,并将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排除,形成自查报告报县(区)复查。 2、县区复查:6月11日至30日为县(区)复查时间,各县(区)要制定工作方案,在煤矿企业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复查,复查面要达100% 。一经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隐患不排除的矿井,坚决不允许复工复产。 3、市级督查:7月1日至7月30日为市打击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工作组督查时间,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府办发电[2010]25号)文件要求,督查面不低于30%,主要督查煤矿企业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否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对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是否进行排除,一时不能排除的是否采取挂牌督办。同时,市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违规生产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将市级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上报市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 (三)总结、巩固、提高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 1、组织检查验收。由市人民政府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领导专项行动小组组织对打击煤矿企业非法违法违规生产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各县(区)、各督查小组未完成工作目标的要进行通报批评,责令“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2、健全长效机制。通过这次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取得的经验,分别由三个督查小组牵头单位提出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措施,探索建立完善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工作长效机制。 3、上报工作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督查小组对开展煤矿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2010年8月15日前报市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上报市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生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隐患整改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隐患整改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16号令)“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对各级查出的安全隐患采取分级督促落实的形式进行管理。 (一)煤矿企业自查中存在的隐患整改:企业在自查中存在的隐患,采取自查自纠的方式,对存在隐患的整改要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整改工作方案要包括工作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落实经费和物资、落实治理机构和责任人、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六大内容,并按照要求填写《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和《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登记表》报县(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部门,同时按要求将重大隐患进行挂牌整改。 (二)各级督查、复查中发现的隐患整改: 1、各级在复查、督查中发现的隐患,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整改。煤矿企业落实整改排除隐患后,写出要求复工复产报告报县(区)人民政府复查,经批准方可复工复产,县(区)批准复工复产的煤矿企业要报市安委会备案。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即:煤矿在建设、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煤矿在建设、生产中存在与开采方案设计不相符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超层越界开采,因煤矿开采造成的地质灾害等方面存在的隐患由国土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地面供电存在的隐患由供电部门负责督促落实;防雷电方面存在的隐患由气象部门督促落实;火工产品管理存在的隐患由公安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同时,上报市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从根本上扭转我市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