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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74号
【颁布时间】 2010-05-02
【实施时间】 2010-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8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0〕7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西宁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日

  


  
西宁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为积极稳妥推进西宁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西宁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构建公益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促使公立医院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努力使人民群众添实惠,医疗机构增活力,医务人员受鼓舞。形成公立医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主要政策措施,为全面推动全省公立医院改革积累经验。

  二、试点范围西宁市作为国家联系指导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应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考虑试点医院功能定位、医疗保障基金承受能力、本地财政能力、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对价格调整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由西宁市选择确定若干医院管理规范、具有结构合理的医疗队伍和良好医疗设备设施条件、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较好,在同等级医院中具有较强代表性的不同等级公立医院作为试点医院。

  三、试点主要任务和内容根据国家确定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结合实际,积极推进西宁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一)改革试点医院管理体制。

  1.理顺政府与公立医院的相互关系。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着力改进政府对公立医院的管理方式。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拟定政策规定、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不再对公立医院进行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减少具体审批,将医院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公立医院,进一步落实公立医院法人自主权。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并落实按规划设置的公立医院发展建设、人员编制、政府投入、医药价格、收入分配等政策措施,为公立医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条件,确立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使公立医院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增强公立医院的生机活力。

  2.探索建立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管办分离的有效形式。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按照医疗服务监管职能与医疗机构举办职能分开的原则,明确政府办医主体,科学界定所有者和管理者责权,逐步探索建立公立医院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管理层为主要构架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和实现管办分离的重要途径。

  (二)改革试点医院补偿机制。

  1.健全试点医院财政补偿机制,加大政府投入,落实财政补助政策。政府负责试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医用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对试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公共服务经费。建立公立医院绩效考评与补偿机制挂钩的财政补助制度。对中医和民族医试点医院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

  2.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使医疗服务价格充分体现公立医院改革的政策导向和医务人员的技术。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和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加强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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