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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管四[2011]206号
【颁布时间】 2011-09-19
【实施时间】 2011-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水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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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公共设施、工业设施、交通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是否存在可能对本项目造成重大危险、伤害的生产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企业、设施,与本项目的相对位置等。

  3.5安全管理影响分析

  分析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培训与宣传不及时、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措施不周全、忽视安全设施配套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带来的危害。

  4.建筑及场地布置

  4.1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分析

  (1)总平面布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2)厂内运输(铁路、道路、管线、通廊等)存在的危险因素分析;

  (3)生产场所火灾、爆炸危险性分析;

  (4)建(构)筑物承受重荷载、高温辐射、高温液态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可能造成的危险性及危害程度分析。

  4.2安全措施

  4.2.1场地布置与运输

  (1)保证人流、物流安全的功能分区,生产工艺布置、车间布置及操作室的布置,厂区、厂房安全出口、安全通道及疏散指示标志等;

  (2)铁路、道路、管网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安全距离;运输、装卸、道路设计、消防通道等安全措施;

  (3)动力设施(如变配电站、锅炉房、压缩空气站等)的分布及防范措施。

  4.2.2建筑与结构

  (1)建筑抗震设防,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要求,提出建筑物抗震设防措施;

  (2)建筑防火防爆: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划分;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进行防火墙、防火门、泄压面积、防火防爆设计;

  (3)厂房结构设计采取的承受重荷载、高温辐射、液态金属喷溅冲刷、振动与冲击等措施;

  (4)建(构)筑物散热、采光、防渗、防酸碱腐蚀等措施。

  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5.1重大危险源辨识

  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预评价报告,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及《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的规定,辨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说明其危险特性、分布场所等。

  5.2重点危险场所及设备设施危险辨识

  针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分析建设项目中可能造成多人伤亡或严重职业危害,或可能引起重大设备财产损毁的重点危险场所及设备设施存在的危险性,主要包括:

  (1)高温液态金属的生产、贮存、运输、吊装设备;

  (2)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等可燃、助燃气体的输送、贮存和使用等设备设施、场所;

  (3)焦炉、高炉、转炉、电炉、加热炉等工业炉窑;

  (4)特种设备;

  (5)煤粉喷吹系统;

  (6)电缆隧道、油库等重点防火场所;

  (7)放射源;

  (8)其他。

  5.3重大危险源的位置,与其他设施的安全距离与安全防护措施

  5.4检测与监控系统

  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对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场所及设备设施应采取的检测与监控措施。

  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根据冶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与措施,提出建设项目的安全防范措施。

  6.1危险物料安全措施

  论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料在输送、贮存、使用等环节的泄漏防护、监测预警、安全警戒和标识要求等防范措施。

  6.2工艺流程及设备设施

  针对3.2中分析的各类危险、有害因素,论述各生产单元过程所采用工艺、设备选型、设备布置的安全措施;生产过程的控制水平及重要部位的温度、压力等关键参数的测量、报警、自动联锁保护,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停车等安全控制措施,设备检修安全措施等;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主要特种设备设计安全措施;工艺和装置中安全设施的配备,如:选用的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和必要的监控、检测、检验设施,可燃、有毒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配备,操作控制室的安全防护,防止误操作的安全设施等。

  6.2.1原(燃)料场

  (1)原(燃)料场、库区防火防爆、防尘、防起重伤害和机械伤害等事故的措施;

  (2)运输、贮存、转运、卸料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

  6.2.2炼焦

  (1)备煤系统煤的卸车、贮存、转运,以及煤的配合、粉碎、输送等防范机械伤害、煤自燃等事故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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