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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1]103号
【颁布时间】 2011-06-16
【实施时间】 2011-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公安部门要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挖业主和主要参与者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采矿中的黑恶势力、暴力抗法者从严处理。负责切断民用爆破器材流入非法采煤窝点的渠道和维护炸封取缔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秩序。对擅自批准非法采煤窝点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协助交通运管部门加强交通运输管理,对运输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的单位、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对营运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的无牌照车辆进行严厉打击。对阻碍炸封、暴力抗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制定预案,对可能诱发的突发事件作出响应。

  

  监察部门负责对存在非法采煤窝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对开展炸封取缔不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与非法采煤窝点生产,充当非法采煤窝点“保护伞”的腐败行为从严查处。同时,对炸封取缔不力及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炭产品经营秩序管理,严肃查处非法煤炭经营场点。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交通运输管理,对运输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的车辆进行严厉查处。

  

  供电部门负责加强用电监管,严禁向非法采矿点供电或转供电。对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发现矿山非法开采书面要求停止供电的,要及时切断电源。对向非法采矿窝点转供电的要及时撤除和销毁供电设施,对供电和转供电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

  

  工会、法制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切实做好农民工维权保护、劳动力转移、法律咨询等炸封取缔后的遣散工作。

  

  环境保护、林业、农机管理、劳动、宣传、教育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做好打击非法采矿有关工作。

  

  (三)严格标准,认真验收。在总结验收时,对漏查、漏炸一个以上非法采煤窝点或发现一起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通过验收;未查清非法采煤窝点责任人,不予通过验收;对非法采煤窝点责任人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

  

  对验收不能通过的区(市、县),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该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行政处分。

  

  (四)长效监管、严防反弹。此次专项行动结束时,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防止已炸封的非法采煤窝点死灰复燃,防止出现新的非法采煤窝点。要实行包保责任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对有煤乡、镇实行分片定人负责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有煤村、组实行分片定人负责制度。发现新的非法采煤窝点,包片负责人要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炸封取缔,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县、乡人民政府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督查中发现非法采煤窝点的,不管是否发生安全事故,都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七条的规定提请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清理调查阶段(2011年6月10日至6月25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宣传措施,营造专项行动工作氛围,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采行为,对非法采煤窝点进行地毯式排查。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国土、工商、煤炭管理等部门对非法开采责任人进行调查;对非法采出的煤炭资源销售、运输及其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责任人进行调查;对火工产品来源及提供土地用于非法开采行为进行调查;对非法开采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为了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对进行鉴定时尚未查清开采责任人的,一律以县、乡、村行政区域名称加矿点编号的方式确定非法采煤点,出具鉴定报告,申请省国土厅确认。

  

  (二)炸封取缔、建档建卡阶段(2011年6月26日至7月10日)

  

  对发现的非法采煤窝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或聘请专业队伍,按照“炸毁井筒、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填平场地、恢复植被”的要求实施炸封取缔。

  

  炸封井筒要求自井口以下不少于20米,对炸封的井筒,要用混凝土封住井口;切断电源要拆除供电电线、电杆,对自行发电的没收发电设备;拆除设施要拆除矿山上所有工棚、轨道、装载设备;遣散人员要做到窝点上不留工人,不具备人员居住条件;填平场地及恢复植被要求对原矿山占用的土地进行平整,能种农作物的种植农作物,不能种植的要植树或撒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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