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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1]103号
【颁布时间】 2011-06-16
【实施时间】 2011-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炸封取缔完后,要对每一个非法开采点建立一个档案,内容包括矿点基本情况(矿点名称、位置、开采责任人、开采时间等)、炸封取缔前后现场照片、处理情况等材料。

  

  (三)查清主体、追究责任阶段(2011年7月11日至7月30日)

  

  要求查明非法采煤窝点的开采责任人。对开采责任人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并在7月20日前报请检察机关逮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达到刑事责任追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对参与非法采煤的人员,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治安处罚;对向非法开采者提供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罚;对同意非法采煤窝点搭接电源、向非法采煤窝点供电的,由供电部门依法处罚;对收购、加工、运输非法采出的煤炭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煤炭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对在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内非法采煤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未报告当地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整顿矿区秩序;对清查中发现的“保护伞”、黑恶势力,由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从严处理。

  

  (四)建章立制、查缺补漏阶段(2011年7月30日至8月10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非法采煤窝点的监管制度,严防新的采煤窝点死灰复燃、严防新的非法采煤窝点的产生,要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落实发现、处理等环节的监管责任,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查漏补缺、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8月11日至8月31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在8月13日前完成自查并及时整改,并于8月15日前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同时填报本方案后附的《贵阳市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统计表》(附件2)和《贵阳市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落实长效机制情况统计表》(附件3),市政府在8月中旬组织对各区(市、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1.贵阳市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贵阳市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统计表(略)

   3.贵阳市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落实长效机制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1:

  
贵阳市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再勇(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组长:翟 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常文松(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唐兴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

  

  成 员:杨忠德(市督办督查局局长)

  

  肖家璇(市维稳办主任)

  

  杨小平(市安监局局长)

  

  沈可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蔡定荣(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陈新宇(市监察局局长)

  

  高卫东(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肖 进(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李 颖(市法制局局长)

  

  胡小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罗怀军(市总工会党组书记)

  

  陆 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尚 春(贵阳供电局局长)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唐兴伦兼任办公室主任,陆健为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协调处理全市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组织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专项行动工作的督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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