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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鲁卫法监字[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6-13
【实施时间】 2011-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放射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共同签订《放射卫生管理责任书》。

  放射诊疗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在放射诊疗许可范围内开展诊疗服务。

  二、设置或指定放射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人管理放射卫生工作。

  三、制订放射诊疗质量控制与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并认真贯彻落实。

  四、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五、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进行放射诊疗设备年度性能检测和放射防护检测;

  六、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个人剂量监测,为放射工作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七、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为工作人员、受检者配备放射防护用品,并督促使用。对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八、妥善安置可疑职业病患者、职业病病人及禁忌症者。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放射诊疗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放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监督执法前,应出示监督执法证件;涉及用人单位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放射诊疗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将要求违法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违法单位进行查处。

  

  卫生行政部门(盖章) 放射诊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放射诊疗许可年检报送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年度内放射诊疗工作总结;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人员一览表及变动情况;

  5、年度内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6、年度内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报告; 

  7、年度内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证明材料;

  8、年度内放射诊疗设备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9、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10、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的年检报告、监督、处罚文书复印件。 

  

  附件5

  


  放射诊疗单位校验报送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工作总结;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人员一览表及变动情况;

  5、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6、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报告; 

  7、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证明材料;

  8、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设备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9、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10、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的校验报告、监督、处罚文书复印件。

  

  附件6

  


  放射卫生档案

  管理系统

  

  单位名称: (盖章)

  

  建档日期 

  

  山东省卫生厅 制

  

  建立放射卫生档案有关要求

  


  1、凡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象诊断等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均应建立放射卫生档案。

  2、放射卫生档案的建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3、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管理。

  4、对于涉及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资料,放射诊疗单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5、放射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每年度增补相关内容。

  


  放射卫生档案管理系统内容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档案

  二、放射卫生管理制度档案

  三、建设项目档案

  四、放射诊疗设备档案

  五、放射工作人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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