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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各级兵役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院校应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对服义务兵役的,按照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政策,在保留学籍、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以及接收安置等方面给予优待。 三、全力实施“创业工程”,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高灵活就业 (十四)结合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五个一工程”。在确保完成省里下达的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力争有所突破,其中:建1个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力争2个;扶持1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力争15个;建见习基地1个,力争2个;为100名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服务,力争150名;组织5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工程,力争600名。 (十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将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十六)发挥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创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每人最高5万元的标准申请组合式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 (十七)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降低企业准入门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八)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落实好创业一次性奖励、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并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组织专家志愿团为其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十九)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8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保障就业权益 (二十)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 (二十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就业政策进校园的活动,通过专题讲座、现场咨询、政策解读、座谈会等形式送政策进校园,引导毕业生深入了解党和政府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为高校毕业生开展求职登记、就业推荐、政策咨询、择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生涯设计、市场需求分析、人事代理、劳动保障代理和人事档案托管等就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