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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二)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人才配置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 (二十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兑现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介服务,推荐其到我市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每人500元标准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四)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的特点,深入工业园区和各类企业,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通过组织开展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供求洽谈会和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市级人力资源市场每年要举办至少10场、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分市场每年要举办至少2场高校毕业生就业专场招聘会,确保每年为高校毕业生提供2.5万个就业岗位。 (二十五)做好达成就业协议和就业意向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对在招聘会上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达成的就业协议和就业意向进行跟踪服务、督促落实,力促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兑现承诺,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好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对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而又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我市各类用人单位接收的派遣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非公有制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等,其人事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均可在管理其档案的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公共户(集体户)落户。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全面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十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及时将高校毕业生信息纳入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人才库,共同为未就业或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人才推荐服务。 (二十九)强化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体系,特别是对长时间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要有针对性的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免收其报名费和体检费。确保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低于20%实现就业。 (三十)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五、进一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三十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制度。制订出台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方案和措施,鼓励用人单位参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在已建立100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基础上,全市今年再新建100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建成2个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组织15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制度。 (三十二)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