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六条 大型企业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10%。 大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分红激励 第十七条 企业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形,选择不同方式实施分红激励: (一)由本企业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高于30%用于激励。 投资项目净收益为该项目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营业成本和项目应合理分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税费后的金额。 (二)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不高于50%用于一次性激励。 转让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以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的,转让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三)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自合作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合作净收益中,提取不高于30%用于激励。 合作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合作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后的金额。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收益中,提取不高于30%用于激励。 投资收益为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应当按照科技成果投资、对外转让、合作、作价入股的具体项目实施财务管理,进行专户核算。 第十八条 大中型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可以探索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制度,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分别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 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除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0%,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且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总水平(含岗位分红)的40%。 第十九条 企业对分红激励设定实施条件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与激励对象约定相应条件以及业绩考核办法,并约定分红收益的扣减或者暂缓、停止分红激励的情形及具体办法。 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制度的大中型企业,对离开激励岗位的激励对象,即予停止分红激励。 第六章 绩效奖励 第二十条 企业以绩效奖励方式实施激励的,除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企业激励方案获批日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补助直接形成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第二十一条 绩效奖励的年度兑现总额将不超过企业对应年度净利润的20%。绩效奖励兑现期间,应当以企业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为前提,并不得出现亏损。 激励对象享有的尚未兑现的绩效奖励不得转让,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第七章 增值权奖励 第二十二条 企业以增值权奖励方式实施激励的,激励对象持有增值权的授予价格以企业财务年度期初每股净资产的价值为标准。 在激励方案中,应当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行权价格应当综合考虑科技成果成熟程度及其转化情况、企业未来至少3年的盈利能力、企业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素,且不得低于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机构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评估价格。实际行权价格以激励对象选择行权时每股净资产的价值为标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增值权兑现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 业绩考核指标可以选取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金营运指数等财务指标,但应当不低于企业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以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