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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环发[2011]100号
【颁布时间】 2011-09-12
【实施时间】 2011-09-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1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一)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环发[2011]100号)


  

  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南水北调办、国家开发银行:

  

  《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实施的重要性。长江中下游流域是我国人口密度最高、经济活动强度最大、环境压力最严重的流域之一,流域水环境问题日渐突出,饮用水水源和水生态安全面临考验。《规划》的实施,对于推动流域内各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改善流域环境质量,提升流域生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切实推动《规划》的组织实施。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八省区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和领导。要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治理项目分解落实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业和单位,并加强目标责任考核。要制定《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统筹实施,落实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要根据本省区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在《规划》确定的骨干工程项目外,筛选一般工程项目,建立和完善水污染防治项目库。要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方筹集规划项目建设资金。《规划》实施所需资金以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主,中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八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规划项目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规划》实施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规划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建设中要进一步科学论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并正常运营、充分发挥环境效益。

  

  三、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对八省区市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2013年,将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与考核,并结合各省区市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库,对规划骨干工程项目进行适当调整;2016年将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将向社会公布。

  

  附件: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2011-2015年)

  

第一章 流域水污染防治现状


  一、规划范围

  长江中下游流域包括长江流域自三峡库区以下至长江口的广大

  区域,流域面积约77.2万平方公里,涉及广西、湖南、湖北、河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陕西、上海等10省(区、市),共66个市(州)505个县(市、区)。根据污染状况及汇水特征,将长江中下游流域划分为长江干流、长江口、汉江中下游、洞庭湖、鄱阳湖、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太湖和巢湖等8个控制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太湖和巢湖等3个控制区作为全国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流域,分别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制定专项方案。本规划区域包括长江干流、长江口、汉江中下游、洞庭湖和鄱阳湖等5个控制区,流域面积约63.3万平方公里,涉及广西、湖南、湖北、河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8省(区、市),共55个市(州)408个县(市、区)。

  二、水污染现状

  (一)水质状况。

  2009年,规划区域78个国控断面中,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的断面有48个,约占61.5%,ⅳ类至ⅴ类断面23个,占29.5%,劣ⅴ类断面7个,占9.0%,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粪大肠菌群、石油类、挥发酚、氨氮、化学需氧量和总氮。长江干流及20条主要支流有52个国控断面,其中42个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占80.8%。干流的18个国控断面中,有17个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上海段水质为ⅳ类;主要支流的34个国控断面中,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为25个,水质为ⅳ类至ⅴ类断面为4个,劣于ⅴ类断面为5个,劣ⅴ类断面主要集中在滁河、湘江衡阳至长沙段、京杭运河镇江段、外秦淮河。长江干支流的城市江段普遍存在岸边污染带。规划区域内505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有450个水源地达标,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铁、锰等。规划区域内的洞庭湖、鄱阳湖、东湖和玄武湖等湖泊共布设26个国控点位,其中6个点位水质为ⅲ类,18个点位水质为ⅳ类至ⅴ类,2个点位水质为劣ⅴ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洞庭湖总体营养状态为中营养,鄱阳湖、玄武湖为轻度富营养,东湖为中度富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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