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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遵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遵府发[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9-01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1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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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农民销售自产的、未经加工的农副产品。

  

  2.经批准设点销售季节性农副产品。

  

  3.经批准开办各类商品展销会。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5.在贵州省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前开办的食品生产小作坊。

  

  五、部门职责

  

  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依法查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3.依法查处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

  

  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等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消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公共场所经营、医疗或采供血活动的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保健食品、餐饮、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危险废物等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广播电影电视、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部门许可;国土部门依法对其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建设、规划、城管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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